《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的是不是1988年的?其中第九条是不是关于哺乳假及详细内容?
匿名用户 2012-01-0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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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是1988年的,目前还适用.。具体可以参考: 第九条 有不满筝今今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丛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栋否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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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婴儿满一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