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小孩抚养权

你好,律师,我是湖南城步人,我今年25岁,于2004年与湖北一男子结婚,婚前已有一子,我们是2004年结婚,小孩是2003年出生的,今年5岁,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婚后不久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到末前我们已经分居二年多,现在他在他当地起诉我,要求儿子归他,我出抚养费到小孩18周岁,我非常爱我儿子,我不能给他的。请你帮帮我,我现在有以下证词请参考一下,看我能不能以下这些理由,夺回小孩。1.小孩不是在他家出生,因为,当初我们没有结婚,他们家要我出来,然后,我娘家带我躲在外地广西出生的,我有出生证证明。2.小孩在他那边的户口不是以出生证上的,因为他们家怕罚款就把小孩年龄报小一岁。3.小孩一直在我娘家抚养的,全村人可以证实,还有他有一口我们的家乡话。我现在不能尽所有说明白,我现在人在广东,我家已接到法院传单。我想你们帮我的是,我能不能以上条件要回小孩。还有一个问题是,小孩在我这里,我在外地,我可以就这样不管他诉讼吗?本来都已经有二年不在一起生活了,也可以自动离婚了吧?请尽快答复,谢谢。
匿名用户    2010-09-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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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只能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出判决书或调挤用哑解书。 2. 若传唤你两次不到庭,可以拘传或缺席判决。你不到庭应诉表达意见,肯定不利于你争夺孩子抚养权。 3.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貌寸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抓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匿名用户   2010-09-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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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不是赢得抚养权的有利证明,法官主要看各方的家庭环境、收入状况来定

丁痴海_9Oxf    2010-09-20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