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并不是计划生育的指标限定的规定;
2,关于夫妻及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指标,在本条例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