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母女是农业户口能生二胎再婚的算吗

百度用户#_hLry    2016-01-0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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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并不是计划生育的指标限定的规定; 2,关于夫妻及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指标,在本条例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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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芸芸    2016-01-09 17:23

匿名用户    2016-01-04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