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员工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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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门卫、主配班老师、夜班老师。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药生坐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称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索编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第2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2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9:30--14:00,下午16:00--19:00 第24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5条 工龄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婚假五天;一年六个月以上,享受产假30天。 第26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7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8条企业实行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2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1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2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3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