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同居七八年生了小孩她走了联系不上我可以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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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2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抹筝,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贵裁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半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事实上承认了“同居关系”合法性。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 2、同居者之间到底有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从法理上说,“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如果同居者之间彼此缺乏诚信,这种关系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因此,处理这类纠纷,仍然应当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 3、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可知,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就是说,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同时,《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未抗某药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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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已是事实婚姻,如果没有协议分手,就不好马上再婚,除非达到分居一定时间,还要到法院,起诉离婚,等得到法院判决后,方可再从新登记,办理结婚。
这个不犯罪,派出所不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