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哺乳期内被要求离职如何赔偿?

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务协议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3日,之后未签过合同。但是劳务关系存在,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3年7月1日-11月5日期间休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在10月25日时接到公司电话要求离职,需要签订的离职交接单最后工作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 现询问这种情况被要求离职的该如何赔偿?产假期间是否为赔偿双倍期?哺乳期结束前应该怎样赔偿?还有那些地方应该索赔?
匿名用户    2013-11-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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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产假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假期。 产假期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哺乳期如果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桐博简    2013-11-14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