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无小孩,女方花了男方五十万,去民政局离婚时,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为女方所花的所有钱和

品全部自愿赠与女方,不要女方偿还.两人自愿离婚.签字摁手印了.民政局盖章了.两人领了离婚证.领了离婚证一个月后男方又后悔了,向法院起诉想追回为女方花的钱,法院会受理吗
匿名用户    2015-04-0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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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凭身份证到原来离婚的民政局去打个证明,凭身份证到原所在地户籍部兔泳貌去立个指糕户,看行不行,一般收费在20元左右。可沙然以先试试看。

匿名用户   2015-04-0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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