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问题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第27条是这样描述的: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上面的可不可以理解为只要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就可以申请生二胎?
匿名用户    2013-08-1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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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安乔的规定”,如果《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申请生二胎的话,你的情况符合自然可以申请的苦孟。 该条例只是说: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可以选择适用司筛饥本条例,至于能不能生二胎,就看条例的规定了。

hgghx   2013-08-1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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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的理解错误。第二十七条的意思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个是本市户籍的就可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至于是否附合生育二胎条件,就需要对照条例的内容了。 比如,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意思是,如果夫妻双方男方...户籍在本市,而女方在山西省,只要双方都是是独生子女的,就附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我想,说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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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安祯    2013-08-14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