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下达决定书,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征收。征费后,必须向被征收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夫妻有权拒绝缴纳:
(一)未下达决定书或与...决定书征收数额不一致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的;
(三)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 第三十九条 一次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的,经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但必须在2年内缴清。 第四十条 对足额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处分的夫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发给《计划外生育结论证》. 第四十一条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在市、镇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5倍。 第四十二条 分别按下列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三)生育时间自领取《生育证》起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1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第四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夭亡或将其送他人收养后又计划外生育的,均应累计计算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计划外生育的,其子女总数按多子女的一方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的夫妻,不得以离婚、丧偶、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理由,要求减免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已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因措施失效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夫妻,在怀孕45天内主动报告,并始终要求做补救手术,经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证明,确属手术禁忌症不能补救的,生育后征收相当本地照顾二胎生育费数额的计划外生育费,按计划外生育统计,但免 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对单位处以当年经费或税后留利千分之五的罚款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处罚,超过一万元的按一万元处罚。 农村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对村处以五百元罚款。 对村和乡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由乡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对机关、团体和县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由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按规定接受季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拒不按规定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四)对计划外怀孕者提供隐匿场所和私自实施催产、引产或剖腹产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每例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滥发生育指标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计划外生 育夫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五十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