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提到“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请问这里面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什么。谢谢 匿名用户 2013-07-18 08:22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补充责任是如果这些机构有过错,在受害人未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应该赔偿未赔偿的部分,这个也叫做不真正的连带赔偿责任。 匿名用户 2013-07-18 08:36 相关问题 幼儿在学校发生意外,过错方的家长是否有连带责任?要承担各项费用的赔偿吗? 我孩子视力不是太好在幼儿园意外摔伤,造成左大腿骨折,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两个小朋友在幼儿园打架,其中一个小朋友用铅笔挫伤另一小朋友的一只眼睛,赔偿责任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