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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 顺产 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 难产 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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