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后小孩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

我有个朋友,他09年年初离的婚,当时小孩两三岁,因为急于离婚没有考虑到以后的生活,在小孩抚养费上做的让步,协议离婚,每月给800元,上学后跟生病后的费用另外再加,小宝宝跟妈妈生活。可是现在婚离了,他自己的日子却过不下去了,他是事业单位的职工,虽说工资固定,可是一个月只有一千零点,奖金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五六千的样子,一次是过年的时候发一万左右吧,他当初结婚的时候就是跟父母住的,什么也没有,只靠这点工资,现在谈了个女朋友,连每个月的正常开销都维持不了,根本没有能力再婚,请问这种情况能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抚养费吗?是上法院,还是不支付抚养费等他前妻上法院起诉呀?如果他前妻去法院起诉的话,他能要求法院重新判吗?他前妻是中学教师,工资改制了,现在工资待遇比他要高好多。
匿名用户    2010-12-1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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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医贵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归谁抚养)以及抚育费多少,有明确规定,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贸布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乐过掏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匿名用户   2010-12-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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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还是协商的号,毕竟是自己的孩子,大家搞的太僵对孩子以后会有大影响。

匿名用户    2010-12-22 15:40

主动协商,协商不成起诉,重新界定。

危代芹_suKK    2010-12-19 21:12

可以跟对方协商要求降低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变更,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0-30%,像他的情况,应该是工资和奖金的总和除以12个月份的20-30%。

匿名用户    2010-12-19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