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产假待遇

因本人在怀孕期间已经被人接替工作,而本人自觉完全可以胜任原来工作,产假期间只有三个月,工作本可由其它人接手分担,不用按排别人接替,现在被人接替了,所以有此担心,请帮忙详细解释,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1、 产假期间待遇包括哪些? 我单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交通及午餐补贴、季度奖、年终奖、节日补贴(所有项目均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无关,如同基本工资一样发放,而基本工资只占很少一部份),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哪些部份会扣除? 2、 单位为省属,社保划拨到单位的生育险单位应如何安排? 社保按顺产为社平工资3.5倍,剖腹产为4.5倍标准划拨单位,此生育金应如何分配,法律有没有规定?即产检门诊标准为多少,住院标准为多少?职工还享有其他待遇吗?如超出生育金的部份,是以此款项为上限给付职工,还是超出部份由单位支付。 3、 本人由1997年6月1日工作至今,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未签合同,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三年合同,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五年合同,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五年合同,合同期间共工作11年195天,已经超长期合同的规定。参保时间为1998年6月至今。在此期间,如产假后哺乳期内,涉及被调岗,降工资,最终目的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何保护自己?单位如何赔偿?(本人没过错的基础上) 4、 如在哺乳期后,合同期内,涉及被调岗,降工资,最终目的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何保护自己?单位如何赔偿?(本人没过错的基础上) 5、 如在合同期后(2012年5月31日后,但在此单位工龄为13年),涉及被调岗,降工资,最终目的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何保护自己?单位如何赔偿?(本人没过错的基础上)
匿名用户    2010-12-1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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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工资及待遇应当照常发放及给予 3、你在你所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了,依法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4、如果用人单位是为了你的劳动强度考虑的话法律是允许的,但是降工资以及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高侨有关损失。 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用人单位已扬泳经不可能开除你了,因为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了10年,可以与用险射射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公司坚决不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话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2个我回答不了,不好意思了。

匿名用户   2010-12-13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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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待遇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晚育的,另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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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凡之    2015-10-29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