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还是不离,怎样索要赔偿,2006年表妹夫妻两晚上骑摩托车撞沙堆翻车,妹夫无事,妹为2岁小孩智商,三

三级残疾,事前住妹家,事后基本偶尔来看看,去年他上诉离婚,妹母以妹还在治疗中不离,他败诉,现在他又提出离婚,一月后开庭,他是国家公务员,妹是教师,我们的想法是可以同意离,但是该怎样提出叫他赔偿,
匿名用户    2010-10-2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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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支持,虽然女方和另一男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但有婚外性行为就足够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理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浅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连续或稳定的性行为 违法行为 适用情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保持连续或稳定的性关系”适用情况应包括:一是长期、屡教不改的通奸或偷情行为;二是“包二奶”(包二爷)、养“小姘”(小蜜)、养情人等行为;三是屡教不改、影响较坏的长期、习惯性嫖娼、卖淫或其他婚外性行为;四是情节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情况处理的其他种类的婚外性行为。 婚姻法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共有三条。在总则的第三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两条分别规定在第四章离婚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疑问: 其 一,该司法解释在解释方法上有疑问,对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太大的帮助。高法采用的是文义解释(又称语法、文法或文理解释)方法,即从法律条文文字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字面上分析:“他人”当然是指婚外的第三人,而“同居”就是共同居住的意思。因此,该解释仅仅是从文字的字面含义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简单的释义,实践中,该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并不足以说明其在婚姻法中的真正涵义,笔者认为此处“同居”的涵义不应采取简单的字面解释,因为这样的解释不能体现法律条文的真实涵义,对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太大帮助。 其 二,该司法解释人为地缩小了法律应予保护的范围,对个别社会现象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真空。很明显,高法采用的是限制解释,在解释中,首先将“他人”限定为“婚外异性”,那么当事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方式,行为的性质如何,而与婚外同性在一起居住时,就不能由该法律条文调整了。那么,对于情节严重的婚外同性恋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这样规定,无疑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真空;然后,又将行为的性质限制在“不以夫妻名义”之内,这样的限定,可以解释为把该种行为与重婚行为相区别,重婚行为虽然也由婚姻法调整,更主要应该由刑法调整,而刑法在认定犯罪(重婚罪)时,是要严格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这一司法解释是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当时我国的刑法尚未确立“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且那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承认“事实婚姻”,如今,新《刑法》已经实行多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也已重新修改实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时至今日,所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仍然还都会构成重婚罪呢?新刑法并无此规定,所以这样限定性的解释又增添了适用法律的漏洞;最后,将“同居”行为限定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字面上分析,“持续”是指延长下去,侧重指延长不断,有“连续不断”之意,其注重的是某一行为的不间断性,如果行为人不是采用“持续”的方式,而是采用“连续”(“连续”是指一个接一个之意,其注重的是某一行为长期性和重复性)的手段:例如,每个星期在一起住一天(或几天),或者每个月在一起住几天等,但连续的时间较长,比如二年或更长,而且,“包二奶”时也完全可以采取如此手段,那么,这样算不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应该将这种情况列入该法律条文调整,而高法的限制性解释,却人为地缩小了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使很多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失去了应有的赔偿请求权。 其 三,该司法解释混淆了法律所要保护社会关系和所要打击的违法行为的主次关系。任何立法,都是以保护一种社会关系为主,而继之以打击破坏这种社会关系的行为为辅。在社会生活中,相对而言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是比较稳定的,是可预见的,而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破坏行为则是变化的和不可预见的。所以,法律不是时事政策,她是相对不变的,具有稳定性,能够让人们长期贯彻实施。解释法律,也要围绕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去阐释某一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婚姻法中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乃至保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尽管当初修改婚姻法时,把草案的“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包二奶”行为,但该立法的宗旨还是为了保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高法紧接着出台的司法解释,即“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给人的印象,好似仅仅针对的是 “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所作的阐释,这样把保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限定在某一种或几种破坏这种社会关系的现象范围之内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把立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完全体现出来,混淆了立法主旨所要保护社会关系和所要打击违法行为的主次关系,因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问题。 那么,该如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解释,才能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呢?在解决此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对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条文的真正涵义分析一下: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禁止事项规定,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分别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和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条件之一进行规定的。 要明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真正涵义,首先须明确婚姻法中这一法律条文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什么:从字面上分析(文义解释方法),这一规则直接体现的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权的保护。“同居”按辞海的解释有二层意思,其 一,直解为同在一处居住,其 二,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高法的司法解释采用的是第二层意思。那么男女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又是什么意思?比如说包不包括具有血统关系哥哥和妹妹或者父亲和女儿等等在一起生活呢?显然不包括。笔者以为,这种“男女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应该是指男女以性关系为纽带而在一起生活。 实质上,婚姻法可以看做是一种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合同”法,在这种人身性很强的婚姻法律关系中,对于婚姻的缔结(结婚)、解除(离婚)、违约侵权责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婚姻双方相互间(家庭关系)的财产、扶(抚)养、赡养、教育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都比较详细;但对双方当事人人身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间“性”的权利义务,则规定的较为模糊和笼统;但不能说婚姻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这种人身性很强的婚姻法律关系来说,会是一项很大的失误。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对夫妻间“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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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以晴_gXNK    2010-10-25 00:00

赔偿?车祸又不是你表妹夫造成的,怎么赔? 你想找赔偿的话找那些违规放置沙堆的人以及保险公司赔。你表妹这种情况只能向对方要求一些经济支持,通常是按月支付,如果有能力的话一次性支付也可以。

乐正觅柔    2010-10-2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