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哺乳期公司不让上班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世界500强公司工作了7年多,在06年1月27日(当时怀孕9个月零20天)马上休产假时公司通知我休完产假就不用来上班了,直接解除合同,当时公司不承认是经济性裁员,不给补偿,只是在整个哺乳期每个月给400元最低工资(我正常工作时工资为3000左右),哺乳期结束合同自然终止。 在我一再坚持下,公司与我于06年5月初(我的孩子于06年2月初出世)签订一协议(该协议并未公正),公司在整个哺乳期支付我正常上班时的一半工资,到哺乳期结束时合同终止。 我最近看到了《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发现公司与我签订的协议根本不合理,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还能索回损失的权益,另外公司在99年至04年间未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能否追缴?此外到我哺乳期结束时我能否索要经济性补偿? 麻烦哪位帮我解答,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匿名用户    2010-11-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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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经过公正或鉴证不是必经程序. 楼主有权要求报殖贸在支付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待遇,并要求上班,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住房公积金,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要求他们追缴,但目前提起诉讼或之捆者仲裁各地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地方根本不受队葛理.

藏弘业_xwbM   2010-11-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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