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妻子起诉离婚,小孩判给妻子,但是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妻子不照顾不付生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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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玻抽;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毫凡以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向法院起诉孩子的母亲,要求她承担相应的义务。最好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毕竟都是一家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有关规定,不论孩子的母亲是无力抚养还是刻意逃避责任,孩子的爷爷奶奶长时间抚养孩子和母亲不承担抚养费用且长时间不探望已是既成事实,支持你去申请成为监护人。 起诉时你需要在起诉状里写明事实,你所说的这些就行,再包括一些证人的证言,譬如街坊邻居或孩子学校的老师,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应能证明你所说属实! 这官司不难打,要有信心! 记得要请一位收费合理又崇索有水平的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关诉讼费用,请参照http://baike.baidu.com/view/956083.htm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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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法院要求宣告你嫂子未尽监护职责,你需要提出你嫂子没有尽监护义务的证据,不过按你说的也够了 取消其监护资格然后申请监护,前提就是要求孩子的爷爷奶奶放弃监护,不过你们都是一家人,应该就比较好说了
可以啊````你可以有方法证明``他米做到监护人应该做的```你就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这么说的话 监护人还是妈妈 而爷爷(奶奶)就是抚养的委托人` 妈妈不给生活费`` 以至不看望 可能真是想去自己从新找生活了` 抛开人情`` 主语监护人的转变 可能不是很好办 据法律 只有父母都没了` 才能顺势转变监护人` 现在妈妈还在` 够呛`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