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哺乳期,调换工作岗位她不同意,单位又不能解除合同,怎么办?

公司有一位女员工产假满了来上班时,公司考虑她以前工作岗位的强度大,要经常加班,把她调到另外一个部门,工资没有变,但她本人不同意,于是就想办离职走人,约好几天后来办手续,可是她转身就到劳动所就去投诉公司不要她,要跟她解除合同! 经过几次协商,她首先提出要公司跟她开解除合同证明,她去领失业金,过几天又变成要回来上班,而且一定要在原来岗位;现在又变成了不回来上班了,赔她几个月的工资了解算了。 象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做? 如果就算公司解除合同,是不是只需2个月的赔偿金,(她来公司两年)?
匿名用户    2007-01-2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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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位解除合同,那单位得赔偿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毫菠饥,因为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职工不愿意调整岗位,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调整的,应该安排她在原岗位工作。 由于单位没有书面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所以可以坚持说是职工不来上班的,过错在她,玻孟公司可指逝以坚持同意让她回来上班,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损失。如果职工不愿意回来上班,应该视同她自己离职,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匿名用户   2007-01-2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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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公司必须明确要求,不是公司提出要解除合同,而是她本人要解除合同,否则不仅要赔偿她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要赔偿因此解除合同,即法律规定的哺乳期内的损失,即差不多1年的工资。 具体还有不懂的,可以联系我们,具体咨询。

匿名用户    2007-01-29 16:56

她首先提出要公司跟她开解除合同证明,公司应要求她提出申请,这就是她解除合同的证据 哺乳期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除非她有严重的违规行为 最后才考虑到赔偿金的问题

匿名用户    2007-01-29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