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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我2009年8月入职,当地只有我一个人。劳动合同分别为2009.8.25-2011.8.24,2011.8.25-2014.8.24。2013年4月生产,产假到8月2日。因公司业务调整,当地业务大幅缩减,2013年7月19日公司电话告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按规定补偿。
请问,我是否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条三十九条选择不同意解除合同直到哺乳期结束或履行完第二次劳动合同,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薪酬等福利待遇?
我个人是希望履行合同的,因为为了维持业务他们要招一个兼职来做,但公司不一定能同意我按原来的岗位薪酬继续工作。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是否只有四个月补偿,是否还有其他的?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补偿?还能有其他的可以争取的补偿吗?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是以社保基数为准还是以公司发的工资为准,又或者应当刨除,以产假前12个月工资为准?年终奖计算在内吗?因为正在与公司谈判,很多东西光从法条上得不到准确的答案,问题比较多,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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