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有关十岁孩子受伤怎么司法解释
释海逸_4rEK 2015-08-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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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报絮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脚否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队香匪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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