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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出差安排是没耻殖有法律支持的。 1、劳动法中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哺乳期女性(第二十九条); 2、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你所适用的估计只有之泳辨劳动强度这条了,但是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我估计出差这种劳动强度几乎不太会被认定为该类别沙吴。 所以,如果已经回到公司上班了,拒绝该出差安排是没有法理依据的,最多只能从人情上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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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几位答得很好,我再补充两句。 首先你可以拒绝出差,出差如果是该岗位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规定,公司可以为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职工调岗或者培训,不过在三期内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而已。 如果身体原因还是和公司现行沟通为好,如果想保住自己的岗位又拒绝公司的正常工作要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吧。
可以。虽然产假已过,但仍在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时的喂奶时间。可能你们领导没考虑到这点,大胆的提出来就是!
如果你的假期结束,正在上班期间,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