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企业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工),由于2010年5月份我还在哺乳期内,该企业未通知我去签订劳务合同

将与2010年12月底因“末位淘汰”的理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呢?(哺乳期到2011年4月底)望大家给予指点,谢谢!!!
匿名用户    2011-02-11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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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柴金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苦涌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稼婚告;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内容

匿名用户   2011-02-11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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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您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4月底前是不能解除的。

匿名用户    2011-02-11 19:29

请劳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謇正卿_gGrO    2011-02-11 09:1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据此,你可以跟派遣机构好好谈谈,他们不敢违法。

匿名用户    2011-02-11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