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没有感情 想离婚 小孩怎么判 我是男方 没有过错 一直想好好生活 可结果不是这样的

我是男方我姓袁,09年5月结婚,有一个刚刚快过5岁的女儿,由于夫妻是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而结婚的,两家而且只有300米不到的距离,由于两个人一直没有感情,在妻子怀孕期间我本人没有直接回去照顾,都是委托父母照顾的,等小孩出生后由于工作的原因,本人又出来了,这期间还是让父母照顾的,直到小孩刚刚满一岁,媳妇和我一起出来打工,中间多次和媳妇沟通希望彼此可以建立点感情基础,可直到今天都没建立好,直到13年8月分我们的婚姻恶化,之后我一直找媳妇说好话,希望为了孩子,两个人要坦诚相待,好好过日子,可媳妇一直不怎么配合,直到14年1月份都回家过年,好不容易把她叫回家,可她还是不怎么理我,表现的处处强势,我也就忍了 ,可之后她再也没有回过我的家,虽然我们两家只相差300米的距离,这几年她在我们打工期间也不经常跟我小孩通话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慰问小孩,感觉总是记着仇似的,我努力到现在一直和她谈和好的理由,可她还是那样坚持着不怎么理我,可提到离婚上的细节时,我说我们两个这几年都没有尽到一个做父母的责任时,我说还让小孩跟她爷奶生活,有爷奶监护,因为平时都是爷奶照看小孩的,而她的父母只是偶尔的看一下而已,现在她突然想要监护权,而这期间我也没有错,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一直要求两个人能够好好面对,共同照顾小孩,她似乎还是很坚持,可谈到小孩的时候,她居然说她要小孩的监护权,我的父母这么疼爱小孩我不想给她,像这种情况我直接起诉解决,有没有胜算,你们帮我分析下,谢谢,我虽然小时候没怎么照顾小孩,可这两年我都很努力的和小孩在建立父爱关系,我不想这样失去女儿的抚养权。
匿名用户    2015-03-0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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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时,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具体参照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该条是原则性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随母亲生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两周岁至十周岁的涌殊劳小孩,结合以下情况予以考虑。;;;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豆战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饥绣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小孩,尊重小孩的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钦佳美_nLCU   2015-03-0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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