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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上班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何理解这句话“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是不是不论在家还是单位哺乳,上班的往返时间都算劳动时间。还是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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