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一般应该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权益,哪一方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子女就跟随哪一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很多时候,离婚后,双方都愿意要孩子的抚养权。这可以理解。但是,应该考虑孩子的权益保障,毕竟,不能因为离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子女是两个...人的血肉,保障其身心健康以及未来希望是两个人的应有责任和义务,也是父母的希望。所以,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该首先考虑到这一点,把孩子交给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家庭和教育成长环境相对优越的一方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二、【起诉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也是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
其中,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