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消费时带的10岁左右小孩意外摔伤,该饭店是否有责任赔偿?谢谢

当时为庆祝一朋友生日在饭店吃饭,随同有2位小孩,年龄在十岁左右,大人在楼上吃饭,小孩在一楼玩耍,在门口意外摔倒,下颚摔在饭店门口的台阶上,台阶由于长时间踩踏,已破损,有齿形破损,造成其中一小孩下颚严重割裂,缝合10几针,下颚牙床受损,下排5颗门牙全部内到,小孩苦不堪言,无法进食。和店老板请协商承担该医疗费时,对方拒付,要求我们走司法程序,我们不懂相关法律程序,陷入困境,全家都为此悲伤。问各位大律师,该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吗?因该怎么才能要求赔偿?谢谢!祝好让人一生平安!
匿名用户    2011-11-2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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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赔偿的。根据侵权责任法来。裁脂裁直接起诉到法院。 现在先将台阶的情况拍照。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金菠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锈用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匿名用户   2011-11-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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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赔偿的。根据侵权责任法来。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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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1-21 19:50

饭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没有责任,否则有责任

匿名用户    2011-11-21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