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92年摆酒席后生活在一起的,没有领结婚证,生有一小孩,多年后感情不合A又与C同居并也有了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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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这种情况不算重婚 首先楼主要搞明白法定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情况 法定婚姻当然就是男女双方领取了合法的结婚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 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 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 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耗匪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 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抓行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 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 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 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从楼主的描述来看,楼主需要明白: A与B在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 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反之则不论你们生活了多长时间都不算婚姻,只能算是同居。 而A与C,楼主说是多年后(至少也是94.2.1后了吧?)同居,那么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了,当然不算是婚姻 所以,不论A与B是不是事实婚姻,A与C的关系都不能算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从重婚的概念上看,重婚前提是有配偶或明知对方究用絮有配偶, 这里有配偶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然后又与他人结婚, 后一个婚姻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前一个婚姻不难认定,而后一个特别是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后,则属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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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属事实婚姻,因为新的94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根据A的情况属重婚,A是重婚犯,C的情况不详难以定论.
没结婚证就不算结婚,哪来的重婚,
不是,其实三方都没有婚姻关系最多是非法同居。
A与B没有结婚,所以不存在重婚罪。但是A与B与C是非法同居。。。但是A与B摆了酒席,这在道德上,会有说不过去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