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双方都有小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小孩吗

我有一朋友离婚后带一男一女二个孩子,现在跟一个离婚也有一个女孩子的妇女结婚,请问他们能再生一个孩子。他们双方的孩子都有十几岁了。对了,我是淅江的,如果政策不允许偷生的话大概要多少罚款。有懂这行的朋友请详细指点,谢谢。20分全给了。
匿名用户    2010-02-2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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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再生育孩子的。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室肿饥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瓦狼方连续从剪孟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他们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情况,所以不能生育子女了。 根据条例的规定,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和当地的人均收入有关。

郎飞荷_nn9i   2010-02-2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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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匿名用户    2010-02-21 23:21

按照这个情况是不可以。我们这罚2万、

匿名用户    2010-02-21 22:22

我的答案只有一个字,就是 不

匿名用户    2010-02-21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