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匿名用户 2013-05-2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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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劳动合同法》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眠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楼主现在关心的是补偿问题。由于从法律上禁止任何单位与处在哺乳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没有针对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此事只能由楼主与用工单位协商,补偿的金额肯定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的规定。否则,楼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这样的话,用工单位不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对楼主的损失进行补偿。 楼主说“经与公司协商”是什么意思?解除合同是“协商”的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楼主单俗狗位的做法就是“合泳兵昌法”的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在规定“不得因……哺乳……辞退女职工”的同时,还有一条补充规定“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是协商的结果,楼主将只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即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楼主说“2008年之后就没签过”劳动合同,这个无所谓,《劳动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楼主等于和单位之间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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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单位可以一次性支付应付工资来代替余下的法定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