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教校车送学生过马路孩子出车祸死亡有没有责任
匿名用户 2015-05-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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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富毫毫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斯认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化唤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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