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环就不给宝宝上环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多次曝光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以下就是原因
1、
据说主要是因为妇女去上环的费用一般都在500元以上,只要妇女去上环了居委会的人是有回扣的。真实性就不敢说,但是有这样的...说法也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2、
计生指标是国家下给各级政府的,一旦完不成就要遭遇“一票否决”。地方为何热衷上环呢,这里面大有奥秘。因为上环具有一定技术手段,去环也具有一定技术手段,只要管住医院不给取环,被上环的妇女想生育都难。强制性以此控制老百姓的生育。
另外,不久前,来自河南、北京、深圳等9地的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政府部门也好,国家机关也罢,这是人民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不然我们老百姓辛苦纳税养活你们这些政府机关有什么用,现在他们不仅不保护老百姓,反而强迫、宰割我们老百姓了,有些地方还出台“不上环不给上户口”等所谓的地方法规,就是践踏妇女避孕选择权的明证,更是对不少妇女的伤害。笔者从一位医院妇产科朋友那里了解到,有些妇女上环无反应,但是很多妇女上环副作用很大,所以上环并不是妇女避孕的首选措施。但是一些地方不顾上环对妇女伤害而对妇女“一网打尽”,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执政为民的宗旨,还对老百姓强制实行所谓的“不上环不给上户口”政策。更是错上加错。
其实妇女避孕方法多种,只要妇女能保证避孕,政府就应该尊重妇女的选择权;至于公民的孩子诞生,公安机关就要依法给予上户,而不是拿不给孩子上户来威胁妇女上环。况且《计生条例》和《户口条例》对妇女“避孕选择权”、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不上环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绝对不允许生第二胎。你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还可以既吃避孕药又用避孕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村委会无权解释法律】。公安机关同样无权解释法律。村委会一旦开口“解释”法律,他们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村委会和派出所如果再敢在那信口开河曲解法律逼你上环,那他们就已经犯法了
至于孩子上户,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只要带上结婚证、准生证、居委会(村委会)开的上户申请信、新生儿的出生证和户口本就可以上户了。
其实地方把明确的规定糊涂地执行,就是恶意的投机和乱政,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也借“上环”对“上户”的“强奸”是给吏治“上课”这件事提醒国家高层领导。只有将吏治制度化地进行到底,地方乱政才能根治。
所以,将要给宝宝上户口的姐妹们,如果计划生育居委会告诉你,没有上环证,不给新生儿入户凭证,你就告诉她,计生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口服避孕药,戴避孕套,和上环等避孕方法都是任妇女自由选择的,他们无权强制妇女们上环。
要是谁敢强制你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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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到公安局户籍科投诉她。
2、
投诉不行的话找一个或者多个知名度高,多人关注的媒体曝光她。
3、
若是还是不行的话收集证据(人证、物证)到法院起诉强迫你上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