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回答
我的理解是: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所在企业应该是确定一种方法来用,原则上所有被以投资性房地产名义核算的资产都会使用已确定的方法;其次,成本法是基本核算方法,但随着规制健全与市场完善又需要公允价值核算,所以引入,不过前提是以稳而不乱为核心,总的来看成本法是保守,可也保险,它对于资产的看护是近于完美的...,折旧、摊销与减值共同构筑了这个防护体系,是正统的会计方法,可以正确而科学地计量资产的价值状态,不过,也要考虑在市场并非稳态情形下,比如行政干预过频等会将原有信息体系破坏,一旦不能可持续获取关键信息有效地支持这种会计核算方法,那也不能放任不管而中止核算,这时若刚好有机会获得了此类资产,从稳健性考虑,同时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退而只能用成本法,这是特殊情形应对策,而非与正常账务处理矛盾;最后,一开始就确认使用成本法的企业有它的背景局限,明面上能想到的就是经验、业务习惯与企业投资倾向,这种东西在短期内无法融入企业,也就是说你是什么人做什么样的事,为压缩投资风险与堵住会计违规如虚增资产的路径,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解释“公允计量企业存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与其对应,从规则叙述上减少漏项与疑问,还有就是结构完整等等,便人为规定了这句,其实意思上多余,结构上完整,也正是意思的多余,让我们都有矛盾之感,又由于结构完整,才是严谨的做法,不细读还真是认为逻辑差错了哈!
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包涵。
吃莲蓬不是剥一颗吃一颗,通常是把莲子全剥下来后,剥干净莲子壳,放那些白白胖胖的莲子于手心里,再慢慢地一个个品尝的。 这是最简单的吃法,
这二段对诠释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有矛盾
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考点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提问时间: 2010-3-26 11:17:00
【继续提问标题】相矛盾
考点三前面的二段话给我的理解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当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公允价值模式可转为成本价值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的,即使有证据表明,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仍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成本价值模式不可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与书上所说的成本价值模式可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