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向法院主张申请“损害赔偿”【在与你的具法律保护的婚姻存续期内她竟违法与婚外人士非法生育,这已经是她触犯重婚罪的铁证】,切记你要向法院告她:
一,重婚罪,务必要求法院判处她2年有期徒刑,
二,主张要她“损害赔偿”,这两条,就让她苦果自尝吧!另附带一条:不离婚她的户口为何神秘地得以迁出?到底是哪一位...神通人士做的好事?一并告他吧,可能他是一位派出所管户籍的警员,这条就够有他好受的了。
她既已不在你的户口簿内,她敢来要吗!我靠!大刀伺候!
唉!俗语云:【自古奸情害人命】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之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自上世纪1981年后此法律并未有大的修订,很显然在调解现代社会愈发复杂化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已经出现不少的法律漏洞,严峻的社会形势已经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立即通过推动人大关于《婚姻法》的修订,来更加人性化地维护法律权威,来维护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和调解的合理性。让法律来救赎,来平衡婚姻家庭当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和新现象:
现代社会由于男女婚配比例的严重失衡,女方因人数不多而较受追捧,男方却往往因为这样或哪样的问题较难找到理想的对象,这是一个关于婚配情况的国情大背景。
修订后的婚姻法应当更加重视维护原有家庭的利益(应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法律权威)。因为一个家庭的破裂,将涉及到包括老人小孩在内的家庭内部不同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一方在不离婚情况下离开家庭与婚外他人同居的,法律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刑期应从现行的2年提高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前提是结婚和离婚自由,当然,这个是基本人权)。据笔者所知,目前由于重婚罪取证较难,实际适用此条款判处到刑的人数在我国为数并不多,几乎形同虚设。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士与婚外他人同居者阻吓力度远远不够,未能体现法律权威。另外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仍要说明的是,在现代婚姻家庭当中,一方背叛家庭,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士同居的,往往被背叛的一方却在实际现实当中并得不到任何的赔偿,【现行法律并未追究明知一方是有家庭而仍与之同居的刑事责任担属性,“小三”无罪是法律之耻,我们推动修订后的婚姻法应当充分地体现“惩罚公平”的法理原则】背叛家庭的一方仍然可以与婚外人士同居得如鱼得水,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现代法律之耻。既然婚姻法的出台是为了通过法理来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但结果是视法律为儿戏的人却往往在现实当中并不需受到任何的违法惩罚(即违法不需成本)!如果这样的话,哪么《婚姻法》岂不是一纸狗屁!于是,层出不穷的私力惩处事件,人间惨剧在全民社会的各地各处不断地上演:将奸夫,奸妇杀之的有,将奸夫奸妇一家老小灭门也不鲜见于报端。
-----我们必须指出:当法律救赎已经得不到平衡(心理或经济平衡)的时候,哪么私力惩处就会盛行。
在我国目前固有的人文良俗,道德舆论环境之下,【奸夫淫妇,人人得而诛之。】尽管在性开放,观念开放的大潮流之下,公序良俗仍是我们这个社情国情所坚守的道德底线。在离婚自由的法律框架安排之下,离婚后完全可以规避法律的刑责,但我国的现状是:管他个吊!我们先同居先睡别人的老婆/老公再说!-----在一个法理被无视的国度,这些热衷于奸夫淫妇狗男女/饮食男女生涯的人们却仍然如鱼得水,法外不化,两情相悦。法律却听任旁落,无能为力。请问:这是现代法理的根基吗?-----哪些遵纪守法的人在吃亏,哪些无视法律的人却在偷欢中淫笑和偷笑。 鉴于我国此严峻的婚姻社情现状,我们必须立即推动修订调整《婚姻法》的权威性和全面性,让无视法律的人得到相应惩罚,让遵纪守法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平衡社情心理,让公正最大限度地在全民社会当中实现,让同样无视法理存在的私力惩处变得没有必要和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