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我是05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单位工作,09年12月请产假,孩子是10年1月7日出生,今年4月25日产假到期,5月份单位通知我到外地去工作,我因为孩子小不能去,9月份单位通知我被解除合同了,我想请问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单位能与我解除合同吗?因去外地工作我不能去我也不想上班了,我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吗?
匿名用户    2010-11-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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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你介绍一个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遮裕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应该承担2倍工某室暖资的赔偿(一年一个月)挡稼。

謇正卿_gGrO   2010-11-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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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补偿,

匿名用户    2010-11-25 14:33

单位派你去外地工作属于因工作条件改变而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你可以不同意。单位可能是因为你不服从安排解除合,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可以解除处于哺乳期的工人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补偿金,算起来是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匿名用户    2010-11-25 11:15

公司解除合同这一行为是有不妥当的。这个你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

匿名用户    2010-11-25 10:43

这得看单位用的是什么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了。 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一条理由解除合同的话,那么是得不到补偿的。如果你没有该条任何一种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那么你可以要求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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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1-2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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