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与男方3年前协议离婚,小孩判给我,男方不给小孩护养费 我有权利不让男方看小孩吗?(我想没有)

男方这几天在接触小孩了。(我现在有了新家)不想要小孩接触男方,,,,有什么办法吗,可以用再接触就以起诉男方给护养费来吓退男方吗,,,,,小孩5岁了。
匿名用户    2014-11-17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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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首先,你无权剥夺男方的探望权,...即便有男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应当是由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其次,对于男方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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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岚彩_fnOb    2014-11-17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