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摸了一个小女孩,我们双方调解在派出所签了协议,也赔偿给对方钱了,写的对方以后不再提此事,检察院也
匿名用户 2015-09-3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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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嫌猥亵儿童罪,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般指: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纪禁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不知本案中所谓的“摸”是否符合上面的界定? 另外,需要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童,如果该女孩超过14周岁,则属涉嫌猥亵妇女罪。 然后,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刑事案调解否战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轻微伤以下的伤害案,可能判处拘役的案件等)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可以在侦察机关的居中进行调解,作为不予处罚或者免除减轻处罚的前提条件。但协议有效,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简单的说强奸、杀人等案件是不能以协议作为不起诉或者不追责的依据的。 本案中的猥亵罪,最高可判处刑罚5年,应属于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取保候审后,还是要按照刑诉程序进行公诉的。该协议,未反悔前只是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并未因此失去可诉性;但即便被害人反悔,审判中,也会考虑被告人在公刺朗院诉前的积极悔过、赔偿行为,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该协议还是可以起到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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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她不要钱了后把脸撕破了,后果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