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26日在幼儿园给孩子交的保险费100元,2011年10月31日孩子在大连儿童医院住院,入院时给幼儿
匿名用户 2011-12-0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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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谈一下我的观点。 1、当你把100元给医院委托其交保险费的时候,你和医院就恨崭渐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约定是默认孟卫的:即医院代为交纳保险费,否则就退还100元钱并通知。 2、现在医院没有按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唉揭约责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赔偿损失,这个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如果医院履行了义务,那么你预期可以得到孩子的保险费,这个保险费就是你的可得利益,所以医院应承担赔偿你“在投保情况下所应得到的保险金”的数额。这个数额应按所投保的保险险种确定的应付的保险金来支付,至于如果孩子再住院的医药费是否该得到赔偿则要看你当初想投的保险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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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你把100元给幼儿园委托其交保险费的时候,你和幼儿园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约定是默认的:即幼儿园代为交纳保险费,否则就退还100元钱并通知。 2、现在幼儿园没有按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赔偿损失,这个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如果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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