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在外地上初二,想把他转回达州应上那个学校,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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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超生的孩子是当事人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 1,并且和亲戚达成一致的意见,否则,视为是亲戚收养的孩子,当事人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要回孩子; 2,收养不能抹除当事人超生的事实,申报孩子的户口,还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当事概搂孟人可提供对方明知寸饥当事人是超生,而收满勒养的事实,如果此条成立,收养行为至始无效; 4,在收养行为无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夫妻双方及亲戚应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咨询,去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 5,再带上上述资料及注销户口证明,去当事人夫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