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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医院接生操作不当导致婴儿右锁骨骨折!目前的证据有接生手术者只有护士资格没有助产士或者执业老师资
格,第二次提供的病历和第一次提供的病历存在几处信息不同(均不是严重篡改,只是补充签名和换页重写),第三次拒绝提供病历复印(有录像)...诉讼进行到原告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阶段,准备摇号选择鉴定所...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医院第二次和第一次提供病历复印件存在信息不同,第三次要求复印被无故拒绝(已录像)这种行为能否认定医院病历造假,然后在司法鉴定中认定医方提供的病历不真实,让鉴定进行不下去,从而按"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为依据让法官认定医院有过错而判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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