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聘用问题

我单位有一名临聘女职工,聘期到2007年8月31日,但该职工在此时间前便生育进入哺乳期。由于我单位人员过剩,没有续聘,请问我们该如何补偿该职工,还是应该续聘。
匿名用户    2007-12-11 17:05    

满意回答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可以不续聘,但是你们和这个女职工前面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在结束之前你们解叨悟蒸除劳动合同欺昌是违法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愚蛋。所以,如果你们不想续聘可以的,但是应当延续前面的劳动合同到哺乳期结束,然后终止,不再续签。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万凝雨_f803   2007-12-11 17:13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