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参加单位业务学习是否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匿名用户    2012-07-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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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九号发布)}第四条规定 : 不得在妇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应是婴竖过儿出生日至年满一岁。如一定要解除合同的话 :除了正常迷糕截的经济补偿 , 还应补偿哺密坊乳期剩下期限的工资, 且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没有协商的余地吗 ? 如果该员工没有犯错 , 应该受到保护 ! 否则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呢

匿名用户   2012-07-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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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般的事业单位是只放受孕期和坐月子期的

匿名用户    2012-07-13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