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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貌怨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认肿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蔑叨命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01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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