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某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3个小孩

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某的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酬谢。赵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2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请回答赵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并说明理由。
匿名用户    2012-03-1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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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盗窃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本案中王某并未将行李交给赵某保管,只是要其扛出车站,王某本人一直跟着,行李一直在王某的掌握之中,并未完全被赵某掌控。赵某是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所以应当是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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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3-19 09:14

是盗窃,两者比较简单的区分是:侵占的财产一般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让他人保管或遗失),而盗窃的财产一般在原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

匿名用户    2012-03-19 09:02

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赵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了尚在王某控制范围之内的财物,所以应成立盗窃罪。王某与赵某双方口头协商由赵某...提供有偿服务,目的是让赵某把行李完好无损地扛出车站,而不是代为保管,尽管赵某对行李也有保管义务,但这包含在劳务合同之中。赵某扛着行李在前面走,王某紧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王某的视线之内,也就是说行李仍然处于王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只是由于王某出示车票,短时间内没有注意到赵某的行踪。如果说行李不在赵某的实际控制之下,那么王某不用跟随监督,赵某则可径直扛着行李出站,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货收钱,用不着悄悄走人。而且,王某也不可能把装有贵重物品的行李交给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人来保管。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以,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赵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旅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趁旅客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旅客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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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3-19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