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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过蒸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贸乡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乐医基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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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什么影响,你要说对方的生活习惯不好造成影响,我看是不能取消的,毕竟他是孩子的亲人。除非非常严重,见到孩子就打孩子什么的。应该会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