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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强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强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铜婚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遵照女方一个多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从上述条例可以看出:(1)晚育奖励假可由夫妻双方任一方享有,且只能是任一方享有,双方不能同时获得;(2)获得晚育奖励假的前提条件是晚育,如非晚育,无论是男方还是女趋然室方都不能享有晚育奖励假;(3)因女方生育确有困难的,想休产假的男职工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用人竖菜单位协商以请事假提前休年休假等方式灵活...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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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可能有的单位是可以的,看情况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强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强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遵照女方一个多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