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产假过后是不是有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的薪资是怎么计算的~

匿名用户    2012-09-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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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假,请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耗院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医否增加1小时哺蒸蔑点乳时间。

律柔煦_uGWm   2012-09-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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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您打算请哺乳假的话,就是按照这个时间折算的。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如果没有申请,则按照一般的计算。 3、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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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9-24 22:49

这个真的没有明确规定,死角。。。。

匿名用户    2012-09-24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