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产假过后是不是有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的薪资是怎么计算的~
匿名用户 2012-09-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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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假,请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耗院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医否增加1小时哺蒸蔑点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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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
这个真的没有明确规定,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