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未到公司上班且无任何说明及假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并且我上班已经把假条补上了,还有医院开的病假条,这样也算旷工吗?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该给予补偿?我是2006年8月末入职的。
匿名用户    2008-08-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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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前提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的情况如果事先为办理请假手续,病假的情况除勒掏急性疾病可以事后补假以外其他的疾病需要起码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视为旷工处理。 如果根据规章制度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后吉命布,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件瓦还处在哺乳期,在此期间内,除非出现严重的违纪现象,不然根据保护原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匿名用户   2008-08-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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