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内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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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林说法:孩子校内受伤,学校难逃其责(龙图合作律所:春林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 小明和小华是某封闭式寄宿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同住一个寝室。斯耀一天晚上,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后,他们俩坐在各自的床上聊天,后因为一个问题争执起来,小明就随手拿起一个桔子扔向小华,不巧正好击中小华右眼,小华疼痛难忍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小华到校医务室治疗。 10余天后,学校将小华受伤一时通知了其父母。小华父母带小华到先后到三家大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4万余元,但最终未能将小华的右眼治愈,后经法医鉴定:小华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伤残程度为10级。 之后,小华父母与学校以及小明父母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成达成一致。于是小华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以小华在学校寝室休息时被小明乱扔桔子砸伤右眼,以及学校未负监护职责致使小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为敲则由将小明及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小华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7万元,学校承担70%,小明父母承担30%。 春林说法: 近些年,在校学生致人伤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学生们在校受伤是每个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一旦学生受伤之后如何维权,每个家长都有必要知晓。 在本案中,小华是在学校的规定就寝时间内,被小明扔的桔子砸伤右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小华、小明超过规定时间未入睡,对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伤害事故发生。并且,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在滞后10多天才向小华的父母通知小华的受伤情况。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并且是由于学校未充份履行此项义务,才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承担责任,并且因其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小明虽然实施了加害行为,但小明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在校期间伤害他人,并且由于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小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其父母不能很好地管理小明。对小明的加害行为,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说遇到这种类似的孩子在校受伤情渐毫印况,要做到: 一,家长要和老师理性的沟通,假如不是很严重的伤,家长应耐心平和的向孩子了解是怎么受伤的,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在平时叮嘱孩子服从学校规定。 二,如果孩子受伤较大,家长一定要保持冷静和清醒,弄清事情的真相,找到责任人。如果校方态度很好,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家长要能够得理饶人。如果校方一味推卸责任,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作者:北京联合大学 田博) 《春林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 810 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