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清楚,你们是未婚同居
你们现在主要是存在财产纠纷对吧,关于未婚同居的财产纠纷,你们可以协商解决;起诉法院,法院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的,
(3)由子女的抚养...问题引起纠纷的。)我主要说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顺便谈一下我的看法吧。
未婚同居者一般都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他们的同居生活其实与婚姻生活没有多大的区别。只由于他们的结合没有依照法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而只能成立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间的财产制度来分割。
所以,双方基于什么理由解除同居,不能做为分配财产的依据。
一、关于双方财产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二、同居期间为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产,即你提到的首饰之类
我觉得如果女方当时对你不存在敲诈、勒索、威胁、趁人之危的行为或使你你产生重大误解,从而做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你送首饰的时候,只要你们双方达成一致,你是出于“愿意”的表示做出赠送的承诺,你们就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女方接受了你的物品,你们双方的赠与合同就生效,女方就应该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你是没有权利再要回赠与物的。
至于彩礼,已经不是法定规定的内容,不同地方其含义也有所不同。没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