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未满,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找我协商,说是补偿12个月,但是要扣除之前领取的5个月工资

在公司工作三年多(2010年1月10号签定转正合同,实际是09年10月12日就在公司上班了),合同是每年一签,到明年1月20日我与公司就签定4次劳动合同,我与今年2月22日生小孩,6月10日产假结束回公司上班,7月底的时候公司副总找我谈话,说公司股东调整,要求精简业务部人员,而我就在裁员名单内,但是公司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每月工资照发,社保给我继续交,直到明年2月哺乳期满后,自动离职,从通知我那天开始,就不用去公司上班了,8月初的时候,公司打电话喊我回公司去签署一份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说是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给我,当时说是按12个月补偿(我月工资是1500元,也就是共计18000元),说好9月1日把这笔钱补偿给我,但是过了9月1日都没有收到这个钱,后来9月4日通知我,回去重新签署协议,说是协议内容有变更,要扣除之前领取的工资和公司缴纳的那部分社保钱,因为我6月中旬就回公司上班了,有1个半月的工资是我应该领取的,但是他们说这也算在补偿时间内,所以理应扣除,我不同意这种补偿方案,就提出按工龄的双倍赔偿,也就是8个月,公司依然要求扣除公司缴纳的社保部分钱,我觉得他们这种扣法不合理,也不同意签这个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仲裁吗?我要求的赔偿合理吗?
匿名用户    2013-09-2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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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46、47、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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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29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