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飞机上孩子出生,该获哪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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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出生,该获哪国国籍? 2015.05.06 星期三 来自知道日报 江湖远人  答: 最近,美国参议员大卫·维特的一份提案,在大洋彼岸引发了不小的反响,因为这份提案建议废止“出生公民权”,一旦获得通过(虽然难度极大),赴美产子就等于没什么搞头了。当然,维特的提案不止针对旅游产妇问题,更是为了遏制非法移民。所谓“出生公民权”(又称”落地公民权“)指的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凡是在美国土地出生的人自动拥有美国国籍。”而维特提案提出在本土出生的基础上加上父母国籍的限抽蛋制,即“出生在美国土地上的孩子,只有其父母至少一方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正在美军服役的,才能获得美国国籍”,而目前对父母国籍的限制只针对海外出生的婴儿(“父母两人均为美国公民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国居住过”)。 David Vitter,就是这哥。 从普遍意义上讲,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国籍也可以没有国籍(即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可以有一个国籍也可以有多个国籍。国籍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出生与加入(婚姻、收养、归化以及其他方式——比如切·格瓦拉的古巴国籍是古巴政府赠予的、卡塔尔向外国运动员授予国籍然后声称依据是他们的伊斯兰信仰)。 出生是一个人取得国籍的最主要方式,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分为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我将之称为“爹地原则”,即血统主义”看爹“(父母的国籍),出生地主义“看地”(出生在哪国领土)。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立法原则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并非泾渭分明,很多国家的国籍法都是兼而有之。 血统主义 什么是血统主义?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看几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日本《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成为日本国民: (一)出生时,父或母是日本国民; (3)《阿尔及利亚国籍法》第六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况者依据血统授予阿尔及利亚国籍: 1)出生时父亲为阿尔及利亚公民; 2)出生时母亲为阿尔及利亚公民且父亲身份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以上三条都是典型的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条文,遵循的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我国国籍法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唤司显,代表性条款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第一款——即便是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当然前提是没有外国国籍)。 如果进一步细分的话,血统主义还可以分成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父系血统主义)。两系血统主义参考父母双方的国籍,出生时父或母是本国公民、子女亦是本国公民,如引文中的日本《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单系血统主义只参考父亲的国籍,出生时父亲是本国公民,子女才是本国公民,只有非婚生子或父亲国籍不明的情况下才参考母亲的国籍,如引文中的《阿尔及利亚国籍法》第六条第一款。 日本旧国籍法条文 由于单系血统主义的直男癌倾向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少曾实行单系血统主义的国家纷纷修改国籍法向两系转变。比如日本,明治三十二年颁布的《国籍法》第一条规定: 子出生时其父为日本人者则为日本人,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时为日本人者亦同; 第三条规定: 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日本堡惑次人者,其子则为日本人。 而日本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于1985年实施了新的《国籍法》,从只参考父亲国籍转变为参考父母某一方国籍。现在两系血统主义已经成为主流,只有一些较为传统的中东、北非国家依然实行单系血统主义。 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也会参考出生地主义,比如我国国籍法就规定: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这并非主导原则,更像是一种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哪些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知道哪些国家实行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 与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意为“血的权利”)相对,“出生地主义”(Jus Soli,意为“土地的权利”)遵循任何人只要在该国领土上出生就是该国公民的原则。 安东尼努斯敕令 出生地主义的早期形式源自于克里斯提尼对古雅典法的改革,之后在罗马帝国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标志性事件便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根据敕令所有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将被给予完整的罗马公民权。但出生地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却是同英国的扩张以及新大陆移民分不开的,不妨先来看一幅地图: 世界上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国家 地图中深蓝色的部分是实行“无条件出生公民权”制度的国家、浅蓝色部分是实行“限制性出生公民权”制度的国家,颜色最浅的印度(还有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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